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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3 12:01:2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根据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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