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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3 12:34:1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窃电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130号2005年6月1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窃电的,由负责管理电力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单位窃电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教唆、指使、协助、胁迫他人窃电的,由负责管理电力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 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 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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