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 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 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 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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