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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供电业务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3 12:38:1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供电业务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规章】《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做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 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 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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