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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粮食库存数量及质量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13 13:04:3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粮食库存数量及质量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根据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拟定监督检查计划。 2.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3.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4.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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