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产品成本调查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农牧产品成本调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 第五条 农本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本调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本调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产品成本调查目录》(2019年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制定农本调查计划,部署农本调查工作。 2.组织开展农本调查,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和管理农本调查资料。 3.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农本调查信息。 4.研究分析成本变化原因,预测成本变动趋势。 5.指导、督促和检查农本调查对象的农本调查资料登记和上报工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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