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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

发布时间:2021-09-13 13:11:1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价格认定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全面、客观、公正的收集资料,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3.作出结论 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内部审核,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进行集体审议。 4.送达及归档。 5.复核 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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