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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发布时间:2021-09-13 13:13:2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2.告知阶段 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3.决定阶段 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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