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制定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
2.出具检查通知书。
3.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4.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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