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设计、施工、监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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