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负责维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查阅资料);2.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备设施及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实地勘验);3.是否按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标志牌(实地勘验);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记录是否健全(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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