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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19 20:29:4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仍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人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按照规定办理。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经催告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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