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设备设施、侵占人防工程或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及废弃物、占用或违法使用人防警报频率及音响信号、阻挠或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设备设施、侵占人防工程或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及废弃物、占用或违法使用人防警报频率及音响信号、阻挠或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责任主体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人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按照规定办理。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经催告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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