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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0:50:5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交通警察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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