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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27 16:44:3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机动车变更登记
职权依据 【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审查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的: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 4.送达阶段: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应当收回原号牌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将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的: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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