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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公告管理

发布时间:2022-06-21 13:11: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钢铁行业公告管理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5号)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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