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2017年6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第一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第十六条第二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互联网信息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