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1.【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行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上报、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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