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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3-02-22 17:23:4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1.【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行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上报、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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