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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

发布时间:2023-12-12 17:25:2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
职权依据

    1.【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行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上报、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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