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通知各事业单位单位年度报告的内容、时间等事项;采取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事业单位业务开展范围、法人登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事业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3.公告责任: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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