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印章式样的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印章式样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受理的登记类型和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登记机构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发证,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不予登记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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