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
职权依据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受理的登记类型和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登记机构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同意发证,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不予登记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