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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备案

发布时间:2022-06-02 16:44:4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受理的登记类型和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登记机构审查合格的,予以注销登记、备案,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不予注销登记、备案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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