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
职权依据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审查事业单位是否逾期不履行登记职责,催告当事业单位履行义务。 2.受理责任:公示受理的登记类型和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经登记机构审查合格的,予以补办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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