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及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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