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装载货物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查处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装载货物 |
职权依据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新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第二十三条 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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