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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02 18:38:0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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