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发布时间:2022-08-01 17:55: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权限内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或6个 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