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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发布时间:2022-08-01 12:36:2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令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2008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殡葬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供相关表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进行核准,符合条件予以批复,不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应当告知理由)。 并 4.送达责任:出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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