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第七条 新建居民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地名标志。 确需临时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置该地名标志的部门同意,采取措施确保地名标志有效设置,并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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