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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01 12:48:0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2008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殡葬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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