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实施强制的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代履行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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