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号主席令,2018年修正)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 三、申请、审批津贴发放程序及形式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根据老年人口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银行发放和现金发放形式,确保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县民政部门予以受理,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放或者不予发放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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