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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审核

发布时间:2022-08-01 13:51:5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审核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转报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师(市)民政局并公示。 事后责任: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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