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求助站求助。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 2.审查责任: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予以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不予救助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受助人员妥善安置,县以上民政部门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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