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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2-08-01 14:38:2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第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地县(市)以上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设置和管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地名命(更)名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退回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民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函,依照法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权限、分情形处理,属本部门有权直接批准更名的事项按程序予以审批,属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或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程序报送上级审批;对依法批准的居民区、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 4.送达责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或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同意,分批进行命名、公布;对依法批准居民区、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送达《标准地名使用证》,并将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做好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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