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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2-08-01 14:40:2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单位告知年检的内容、范围、时间、步骤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年度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做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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