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困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特困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县民政部门予以受理,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放或者不予发放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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