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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发布时间:2022-08-01 14:41:4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与毗邻的县对接联检方案再进行检查。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联检。 3.结果处理责任: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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