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救助工作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社会救助工作奖励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按照评选条件,对符合表彰奖励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拟表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单。 3.上报责任:确定候选人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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