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执行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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