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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管理

发布时间:2022-08-01 15:11:4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慈善募捐管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59号令,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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