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婚姻登记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由民政部门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2.审查责任:民政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制发并送达登记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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