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收养登记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证件及证明材料并询问。 3.决定责任:承办科室负责人初审合格后,经分管领导批准,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证。 4.送达责任:颁发《收养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对留存的收养登记档案加强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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