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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慈善组织认定

发布时间:2022-08-01 15:17:0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权限内慈善组织认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十条第一款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第十一条第一款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二)申请前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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