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三、政策措施(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各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四、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抓好各项落实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补贴政策的及时出台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时所需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基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状况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居民代表进行听证评议,评议通过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民政局。 3.决定环节责任:师民政局对基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补贴由民政局统一下拨到各单位,确保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得到及时有效的临时救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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