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职权依据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第二款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县民政部门予以受理,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放或者不予发放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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