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职权依据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时所需材料。2.审查环节责任:基层民政科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进行调查,组织居民代表进行听证评议,评议通过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民政局。 3.决定环节责任:师民政局对基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临时救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