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特困人员认定 |
职权依据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第二款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时所需材料。2.审查环节责任:基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进行调查,组织居民代表进行听证评议,评议通过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民政局。 3.决定环节责任:师民政局对基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退回材料。 4.监管环节责任:师民政部门应当对获得特困供养人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特困供养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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