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行政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1)证据收集。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后,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2)听取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复核。
3.审查阶段:(1)调查结果审查。主管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2)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1)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证告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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